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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量:14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以下简称“规定”),并于日前发布。该规定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规定中明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以掩盖产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不以掩盖产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降低产品本身的保健功能和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产品中的使用量;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有关规定。

规定中的固体制剂,是指每日最大食用量为20克的片剂、胶囊、软胶囊、颗粒剂、丸剂。液体制剂是指每日最大食用量为30毫升的口服液和滴剂,超过30毫升的液体制剂其辅料的使用按饮料类管理。

食品形态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有关规定;允许使用本规定中收录的食品原料。

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gb 30616 中附录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包衣预混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中,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的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其组成成分应收录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允许使用本规定中收录的食品原料,用量可根据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国文)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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