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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到期、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已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未变更,仅备案信息变化的,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修改备案信息。
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减“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自动失效。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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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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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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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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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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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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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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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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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区域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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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形式 |
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网络食品销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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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营冷藏冷冻食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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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是否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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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过网络经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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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 |
同时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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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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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仓库 |
是否设置外设仓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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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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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贮存条件 |
冷藏□ 冷冻□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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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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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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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 |
是否连锁经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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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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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方式 |
直营□ 加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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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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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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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联系电话 |
填写说明:
一、注意事项
1.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重复填写此表。
2.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企业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变化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 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进行填报。
二、名词解释
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
2.经营场所:填写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
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
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
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
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
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
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
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
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
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
文章来源:
- 广东省食品流通协会关于对《分子保健酒》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2020-11-06
- 【上海】酒类广告发布标准 2021-05-14
- 【北京市】顺义区销售预包装特殊食品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啦 2023-02-06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及操作指南的通知 2020-07-06
-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2020-12-23